公司清盤(Liquidation)
股東在計畫終止公司運作時,通常都不太清楚有關終止公司營運的手續和程序,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,因此,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,或被要求出庭,亦或對今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。 安域的服務涵蓋公司清盤 / 註銷的所有環節,我們擁有豐富的項目經驗,透過我們的專業服務,協助企業順利結業。
香港公司清盤(Hong Kong Company Liquidation)
香港有限公司清盤(company Liquidation)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、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?制清盤。
1)股東自願清盤(Voluntary Liquidation by Shareholders )
進行股東自願清盤,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公司賬簿完整
通過股東會特彆?議,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
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
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,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
2)債權人自願清盤(Voluntary Liquidation by Creditors)
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,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公司賬簿完整
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
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,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
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
3)由法庭?制清盤(Statutory Liquidation by Court)
法庭提出的清盤,屬?制清盤。不論公司本身、其債權人、公司注?處處長或破?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。當清盤令發出後,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,破?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,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、股東及債權人會議。
香港公司注銷(Hong Kong Company Deregistration )
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,向公司注?處申請注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全體股東同意
該公司已?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,或由申請注銷日期起計,該公司已停止運作超過3個月
?有未償還的債項,包括政府牌照費及?款
必須取得?務局局長發出的《不反對書面通知》
此外,倘若有人對該項注銷持有反對意見,可以在注銷生效後的20年?向法庭提出恢復注?申請,法庭可下令公司注?處將已注銷的公司復業。
清盤百科
公司清盤的主要目的是:
1.確保公司的所有事務已獲得恰當處理;
2. 解散公司。
自動清盤,包括
(i)公司成員 (股東) 自動清盤 ;以及
(ii)債權人自動清盤 ;
破產管理署主要負責強制清盤案。至於自動清盤案,破產管理署則只負責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285條 及《公司(清盤)規則》第 183條保管無人申索及未派發的款項。
提交清盤呈請的程序是:
根據《公司(清盤)規則》附錄內表格2、 3或 3A 的格式準備一份呈請書,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;
(b)
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$12,150的款項,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;
(c)
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:
- 繳付法庭費用1,045元;
- 取得聆訊呈請的日期;及
- 提交呈請書。
(d) 凡就呈請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,須在該等文件交予法院的 24小時內,將有關的文件副本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;
(e)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,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(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)最少刊登一次;
(f) 將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,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,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;以及
(g) 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後四天內提交誓章,以核實該份呈請書。 [可參考《公司(清盤)規則》附錄內表格7及8]。
備註
若呈請人意欲撤回已提交法院的呈請,他須向法院申請。呈請人並須繳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費用
以上節錄自破產管理署 - 公司強制清盤案簡介
http://www.oro.gov.hk/cht/publications/guidwu.htm
|